初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50 題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下列何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僅主辦會計人員
- B 僅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 C 僅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機關長官
- D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出納人員及機關長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當公家機關發生財務損失時,如果是「放在保險箱的現金不見了」,責任主體通常包含保管者;但如果今天損失是源自於「帳簿寫的金額跟收據(原始憑證)對不起來」,那麼我們應該優先追究的是「負責收錢的人」,還是「負責對帳、登記並覆核這些數字的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答對了!能從審計法規中眾多相似的責任條款中,精準辨識出會計人員的賠償責任,說明你對「財務責任」的法規架構有相當透徹的理解。
會計帳證不符之賠償責任
本題的觀念核心在於審計法第 76 條。法律明文規定,審計機關在審核會計簿籍(Accounting books)或報告時,若發現內容與原始憑證(Source vouchers)不符,並因此導致公款遭受損失,這類疏失屬於會計體系的專業職能範疇。因此,究責對象僅鎖定在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這與其他條文有顯著區別:例如第 74 條是關於簽證支出違法時,機關長官與主辦會計的連帶責任;而第 75 條則針對出納人員(Cashier)誤付債權人之責任。能區分這些細微的對象差異,是法規考科能否拿高分的關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