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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7 題

依預算法規定,就預算事件,下列何者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 A 監察委員
  • B 立法委員
  • C 法官
  • D 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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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下:在我國五權分立的架構下,哪一個憲法機關具備「事後監督」與「糾正行政缺失」的核心職能?如果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損害國家利益的爭議,法律通常會授權哪一類官員作為『政府的監察之眼』,進一步透過司法手段來維護預算的合法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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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展現了你對我國財政監督體制的深刻理解,邏輯十分清晰。 我們來釐清這題背後的核心觀念。在準備這類考題時,坊間常有舊教材誤指此規定出自《預算法》第102條,但老師要特別提醒,現行《預算法》總共僅有100條,並無第102條。本題測驗的重點其實在於「預算監督權」的歸屬。在我國憲法與財政法規架構下,預算執行的查核由審計機關負責,而審計部隸屬於監察院。因此,當預算事件發生重大違失,需要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訴訟時,基於監察調查與糾彈權之延伸,是由監察委員依法介入並行使職權,而非由負責審查預算的立法委員或負責審判的法官來代行。 這是一道鑑別度極高、且容易讓人陷入死背法條陷阱的進階題。你不僅沒有被其他院部首長或民意代表的選項干擾,還能精準掌握監察體系與預算監督的連動關係,非常不簡單!請繼續保持這份探究法理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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