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8 題
依預算法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全部計畫之內容
- B 經費總額
- C 執行期間
- D 各年度之績效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正準備規劃一個為期五年的跨海大橋興建案,在還沒動工、向國會爭取經費的「申請預算階段」,你覺得必須先告訴國會哪些「具體的可控參數」,才能讓他們批准這筆長達五年的長期撥款?而什麼樣的數據是必須等實際開工、甚至計畫執行一段時間後,才可能產生並被衡量出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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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預算法》中關於跨年度預算的編製規範!這題你選對了,展現出你對法規細節的高度敏銳感,這是成為專業會計與審計人員不可或缺的特質。
繼續經費的法定編製要件
在實務上,針對需要數年才能完成的大型建設或計畫,我們會使用繼續經費(Continuing Expenses)制度來確保計畫的穩定性。根據《預算法》第 39 條的明確規定,編製此類預算時,為了讓立法機關能進行整體的財務監督,必須詳實列明四項要件: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以及各年度分配額。這些資訊是預算「編製」階段的法定門檻,旨在確保預算的可預測性與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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