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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 之規定,被害人年滿幾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可準用相關規定申請保護令?
  • A 12 歲
  • B 14 歲
  • C 15 歲
  • D 16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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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立法者想要規範「非同居」的「約會關係」暴力時,通常會考量到被害人必須達到具備獨立社交活動的成熟度。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哪個年齡常被視為青少年開始具有社交自主性,且與未成年人性自主權保護的界線相呼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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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關於「親密關係伴侶」的法律門檻!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顯示你對於法規修正後的適用對象有著清晰的記憶。

親密關係暴力保護的擴張

在實務運作上,早期的法規僅限於成員間或同居關係,但為了因應社會對「恐怖情人」等約會暴力事件的高度關注,我國於第 63 條之 1 增訂了所謂的「恐怖情人條款」。這項規定打破了傳統「家庭」或「同居」的限制,將年滿 16 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納入保護令的準用範圍。此項規定在法律位階上具有高度的政策意義,補足了原先法規對於約會關係保護的真空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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