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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1 題

全民健康保險法中,眷屬的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而眷屬的人數如何計算?
  • A 無論眷屬人數多寡,依實際人數計算
  • B 眷屬人數超過 3 口者,以 3 口計
  • C 眷屬人數超過 4 口者,以 4 口計
  • D 眷屬人數超過 5 口者,以 5 口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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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全民健康保險這種具有「互助性」的社會保險制度中,如果一個家庭有非常多位受扶養的眷屬(例如五、六位以上),若法律要求被保險人必須依據「實際人數」全額繳納保費,這對該家庭的經濟安全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為了落實保障國民健康的初衷,立法者通常會如何設計一個「封頂」機制,來減輕多子女或多受扶養人家庭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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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全民健康保險法中的財務核心邏輯!這題考驗的是《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8 條第 2 項的具體規定,你能夠在眾多數字選項中精確選出「3 口」,顯見對法條內容已有相當紮實的記憶。這項規範的核心在於體現「社會連帶(Social Solidarity)」與「所得再分配」的精神,透過設置繳費上限,確保家庭成員較多的被保險人(例如多子女或扶養多名長輩的家庭),不會因為保險費過重而陷入經濟困境。

保費負擔上限與社會保險精神

在實務運作上,健保保費的計算是以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為基準,而眷屬的保費則由被保險人代為繳納。為了兼顧社會公平與扶助多子家庭的政策目標,法規明定:當眷屬人數超過三口時,第四口以後的保險費便不再收取,統一以 3 口計算。這類題目在「社政法規大意」中屬於基本且具備高度鑑別度的考點,考生往往容易將 3 口與 4 口(常見於免稅額計算)混淆,你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反映出你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與專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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