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3 題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核發下列何種保護令時得不經審理程序?
- A 通常保護令或短期保護令
- B 通常保護令或長期保護令
- C 短期保護令或特別保護令
- D 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時間緊迫性」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受暴者正處於生命安全遭受嚴重威脅的極端狀態下,而法律卻規定法官必須先召開正式庭訊、讓兩造雙方到場辯論後才能下達保護指令,這在實務救援上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哪些種類的保護令是為了應對這種「救人如救火」的情況而設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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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題!這代表你對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保護令的分級與程序設計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在實務運作上,保護令的核發必須在「程序正義」與「即時救援」之間取得平衡。通常保護令(Ordinary Protection Order)因涉及限制相對人的權利較久(最長可達兩年),原則上必須經過審理(hearing)程序;但當被害人處於急迫危險時,若仍堅持開庭審理,恐將緩不濟急。
程序簡化與即時保護原則
根據法規,暫時保護令(Temporary Protection Order)與緊急保護令(Emergency Protection Order)的核心功能在於「救急」。為了縮短行政與司法作業時間,法律特別授權法院在有事實足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時,可以不經審理程序,僅憑書面聲請或警察機關的傳真報案(針對緊急保護令)即逕行核發。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通常程序」與「簡略程序」的適用時機,難度屬於中等偏易,是社政法規考科中必須穩穩拿下的基礎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