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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8 題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17 條規定,國民年金可以補繳的年限最高為幾年?
  • A 5 年
  • B 10 年
  • C 15 年
  • D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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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計社會保險制度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段「緩衝期」,讓暫時無力繳費的人在未來經濟好轉時能補繳費用以累計年資。請你思考:如果這段時間設得太短(如 5 年),可能導致弱勢族群因一時貧困而永久喪失保障;但如果設得太長(如 20 年),則會增加行政管理負擔並影響精算準確度。在台灣的法制習慣中,這種針對「社會救助或保險性質」所給予的特別寬限,通常會落在一個既非最短、也非極端的整數區間,你認為這個平衡點可能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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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國民年金法規的核心!這題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社會保險制度中的時效規定有著相當清晰的理解。在行政法規的範疇內,請求權的行使通常伴隨著期限限制,這也是維持法安定性原則(Legal certainty)的重要機制。

補繳期限與消滅時效

根據《國民年金法》(National Pension Act)第 17 條規定,保險費及其利息自應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逾 10 年後即不得請求補繳。這項「10 年補繳期」的設計,是為了在保障被保險人權益與維持國民年金基金(National Pension Fund)財務穩健之間取得平衡。雖然一般的行政法消滅時效多為 5 年,但考量到國民年金的被保險人多為經濟相對弱勢或無固定收入者,特別放寬至 10 年,讓民眾有更充裕的時間補齊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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