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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0 題

關於兒童及少年收出養的規定,下列何者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可成為收出養媒合機構?
  • A 公私立幼托園所
  • B 縣市社會局
  • C 兒童醫院
  • D 公私立兒童及少年教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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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行政服務涉及為孩子尋找「永久性的家庭安置」,且需要專業的社工長期評估家庭環境,而不僅僅是提供短期的醫療或教學照顧,那麼在法理上,哪一種組織型態最能對應這種長期、專業且具備收容教養性質的福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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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精準掌握了行政法規中關於收出養媒合機構的適格主體!

收出養媒合的法定資格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5條的規定,收養兒童及少年之媒合服務,原則上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代為之。這是因為收出養涉及兒少最佳利益,安置與教養機構本身已具備兒少專業評估與照護能力,故法律明文賦予其經許可後辦理媒合的資格。至於選項中的幼托園所或兒童醫院,依法並非得申請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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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收出養媒合主體
💡 僅限財團法人或教養機構經許可後,方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業務。
比較維度 法規許可媒合機構 VS 非法定媒合主體
代表機構 財團法人、教養機構 幼托園所、醫院
程序要求 需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執行媒合業務
營利性質 必須為非營利性質 可能具營利性質
實務角色 進行訪視評估與媒合 僅提供轉介或醫療服務
💬媒合業務為「非營利特許」,僅特定機構經中央許可後可執行。
🧠 記憶技巧:收出養,雙主體:教養機構、財團法人;中央許可,不能賺錢。
⚠️ 常見陷阱:常誤認地方社會局、一般醫院或幼兒園具媒合資格,實則法規僅限特定公益主體。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收養評估程序 非法媒合之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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