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4 題
不同的法律對於兒童年齡的定義有所不同,1989 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之「兒童權利公約」,所稱之兒童係指幾歲?
- A 未滿 6 歲者
- B 未滿 12 歲者
- C 未滿 14 歲者
- D 未滿 18 歲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來思考:如果一份國際公約的初衷是為了讓所有尚未成年的、身心發展中的個體都能獲得國際級的權利保障,那麼在定義受保護對象時,是將年齡範圍設定到「社會通念下的成年門檻」比較合理,還是僅限定在國小階段的幼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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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選出正確答案 (D),代表你對國際公約與我國法規的區分相當清楚,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國際公約與國內法的定義差異 聯合國 1989 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 1 條明定,兒童係指「十八歲以下之任何人」。因此,公約所保護的「兒童(child)」涵蓋了所有未滿 18 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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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之定義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定義 18 歲以下之人皆為兒童。
| 比較維度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 VS | 我國兒少權益保障法 |
|---|---|---|---|
| 兒童定義 | 未滿 18 歲者 | — | 未滿 12 歲者 |
| 少年定義 | 無區分,統稱為兒童 | — |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 |
| 權利保障範圍 | 18 歲以下全體適用 | — | 依兒、少階段分別保障 |
💬國際公約採廣義定義,我國則依生理心理發展階段進行二分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