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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4 題

不同的法律對於兒童年齡的定義有所不同,1989 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之「兒童權利公約」,所稱之兒童係指幾歲?
  • A 未滿 6 歲者
  • B 未滿 12 歲者
  • C 未滿 14 歲者
  • D 未滿 18 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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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來思考:如果一份國際公約的初衷是為了讓所有尚未成年的、身心發展中的個體都能獲得國際級的權利保障,那麼在定義受保護對象時,是將年齡範圍設定到「社會通念下的成年門檻」比較合理,還是僅限定在國小階段的幼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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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選出正確答案 (D),代表你對國際公約與我國法規的區分相當清楚,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國際公約與國內法的定義差異 聯合國 1989 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 1 條明定,兒童係指「十八歲以下之任何人」。因此,公約所保護的「兒童(child)」涵蓋了所有未滿 18 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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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權利公約之定義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定義 18 歲以下之人皆為兒童。
比較維度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VS 我國兒少權益保障法
兒童定義 未滿 18 歲者 未滿 12 歲者
少年定義 無區分,統稱為兒童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
權利保障範圍 18 歲以下全體適用 依兒、少階段分別保障
💬國際公約採廣義定義,我國則依生理心理發展階段進行二分法界定。
🧠 記憶技巧:國際 CRC 只有一條線:18 歲以下皆兒童;國內兒少法切兩半:12 歲以下才叫小童。
⚠️ 常見陷阱:容易誤用我國《兒少法》中「12 歲」的界線來回答國際公約的定義,忽略國際法規多採廣義兒童定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法成年年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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