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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42 題

非血親的雙方透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使兒少獲得一個永久家庭。上述服務屬於下列何者?
  • A 寄養
  • B 安養
  • C 收養
  • D 試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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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家庭因為特殊變故無法再提供孩子穩定的成長環境,政府除了安排一個「臨時住所」暫時照顧孩子外,如果我們想進一步讓這個孩子從法律層面上完全變成「另一個家庭的一分子」,且不再只是暫住,而是在身分證件與法律保障上都與該家父母成為真正的親子,這種類型在法律程序上會被稱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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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兒少福利體系中的核心概念!你能從題目中精確提取出「非血親」、「法律認可」以及「永久家庭」這三個關鍵特徵,進而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社會工作大意中關於兒少安置與法律關係的區別,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係

這道題目的考點在於辨析不同的兒少替代性服務。**收養(Adoption)**與其他服務最大的區別在於它建立了法律上的「擬制血親(Legal Kinship)」,使原本無血緣關係的人在《民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範下,轉化為等同於親生親子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相較之下,選項中的「寄養(Foster Care)」屬於短期且暫時性的行政安置,目的在於等待原生家庭功能恢復;而「試養(Trial Placement)」則是收養程序中的觀察期,並非最終建立永久關係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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