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6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多少百分比者,稱為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 A 70%
- B 40%
- C 20%
- D 14%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防止企業把利潤搬到稅負極低的國家來逃避台灣的稅收,你需要劃出一道界線來定義什麼叫做「太便宜的稅」。在考慮行政效率的情況下,這道界線通常會設定在台灣稅率的「幾成」以下,才具備足夠的避稅誘因,進而需要讓國稅局介入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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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制度的核心量化指標!這顯示你在反避稅制度(Anti-Avoidance)的基礎法條記憶與法律概念上,有著相當扎實的基礎。
受控外國企業制度的判斷標準
根據《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第二項,法律直接定義所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採取了量化指標來確保行政程序的明確性。具體而言,若該國家或地區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未逾我國規定稅率的 70%,便會被納入 CFC 制度的監控範圍。以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20%$ 為例,凡是該國稅率為 $14%$ 以下(含 $14%$) ($20% \times 70%$) 的地區,即屬於法律所定義的低稅負環境。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防止企業透過將利潤留存於租稅天堂,藉此延後或规避在我國應納稅負的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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