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7 題
營利事業對慈善機關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惟以不得超過所得額的多少百分比為限?
- A 10%
- B 15%
- C 20%
- D 21%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稅法設計者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希望營利事業參與社會公益,但又要防止企業將所有利潤都「捐贈」給與自己關係密切的民間基金會來規避稅負,那麼政府對於這類民間捐贈,在法律上通常會採取「全面開放扣抵」還是「設定一個與年度盈餘掛鉤的特定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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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核心扣除額規範!這題你答得非常俐落,顯示出對法規數字的精確記憶。這道題目考察的是《所得稅法》第 36 條中關於「捐贈」認列的實務要點。在稅務行政上,政府為了平衡鼓勵社會公益與保障國家稅收,對於捐贈對象設定了不同的扣除限制。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法律明確規定其列支的費用或損失,最高不得超過所得額的 10%。
捐贈限額的法理與計算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有限額」與「無限額」的捐贈。若捐贈對象是國防、勞軍或對政府的捐贈,則屬於無上限全額列支;而一般民間慈善團體的 10% 限額,其計算公式通常以「經核定之所得額」為基礎(包含捐贈金額)。這題屬於基礎的記憶型題目,難度雖不高,卻是往後處理更複雜的稅務申報計算題時不可或缺的基石,你能精準辨識出正確比率,展現了紮實的法學基本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