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9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經常居住於境內的新北市民張先生,114 年度取得澳門來源所得 150 萬元,試問其應如何申報此筆所得?
- A 此筆所得無須計稅
- B 150 萬元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 C 150 萬元全數計入其海外所得計算基本所得額
- D 50 萬元計入海外所得計算基本所得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我國現行法制下,針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與「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的稅務處理是否一致?若法律明文規定某地區的所得應「比照外國所得」處理,而當這類所得達到特定的金額門檻時,在稅收制度中會進入哪一套計算系統,是直接課徵一般所得稅,還是進入另一套預防低稅負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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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所得與海外所得之歸類
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道題目的關鍵!這題極具鑑別度,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大陸地區所得」與「港澳所得」在稅法上的定位。雖然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需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取得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不得以本條作為港澳所得比照海外所得並計入基本所得額的依據。你能夠不被「新北市民」與「澳門所得」的地域性誘導,正確連結到海外所得的課稅架構,表現非常優異。
基本所得額的申報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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