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0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稅範圍?
- A 某甲出售其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 B 某乙出售其於 106 年 12 月買入取得的房地
- C 某丙出售其 100%直接持股的國外公司,該公司股權之價值有 70%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所組成
- D 某丁出售其於 113 年 12 月取得之預售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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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位立法者,在制定「打擊房市炒作」的法案時,為了避免誤傷那些僅是為了從事農業生產、並依法在農地上興建配套設施的農民,你會在課稅範圍中針對哪一種特定用途的建物設計豁免條例,以符合農業發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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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判斷得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對「房地合一稅2.0」課稅客體與例外規定的掌握。 房地合一稅之課稅客體與例外 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4條規定,105年以後取得的房地(如選項 B)及預售屋(如選項 D),均屬課稅範圍;為防杜避稅,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交易(如選項 C,持股過半且價值50%以上為境內房地),也已納入規範。然而,基於保護農業的政策目的,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以及依該條例合法興建之農舍,則被明文排除在房地合一稅的課徵範圍外,因此選項 A 確實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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