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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1 題

若 A 公司歷年來財務報表均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計算其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時,下列何者不得自計算基準減除?
  • A 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 B 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 C 次一年度之虧損
  • D 已依公司法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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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稅法在計算「今年」應該課徵的未分配盈餘稅時,是基於已經發生的財務事實,還是預測未來的經營狀況?如果一家公司今年賺錢但還沒分給股東,法律會允許它用『明年可能會發生的損失』來申請現在不交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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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未分配盈餘」的核心課稅邏輯!這道題目重點考驗《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的應用。在稅務實務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目的,是為了促使公司將盈餘分配給股東,以免盈餘滯留公司。因此,計算基礎是從「本期稅後淨利」開始,減除各項法定的「減除項目」。

未分配盈餘的法定減除項目

根據現行稅法,公司可以減除已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選項 D)、實際分配給股東的股利(選項 B),以及用於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選項 (C) 的「次一年度虧損」原則上僅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時,得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 2 項第 1 款自未分配盈餘減除;本題 A 公司未經會計師簽證,不得據此減除。至於選項 (A),則是為了銜接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調整項,屬於正確的減除或計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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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分配盈餘稅額計算
💡 掌握所得稅法第66-9條未分配盈餘之法定減除項目。
  • 依所得稅法第66-9條,未分配盈餘應加徵5%營所稅。
  • 減除項目包含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及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 依法令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屬法定減項。
  • 計算基準為當年度盈餘,故『次一年度』虧損不得跨期減除。
🧠 記憶技巧:彌補舊虧、提列公積、分配股利;未來虧損,現在不理。
⚠️ 常見陷阱:考生常將「彌補以往年度虧損」與「次一年度虧損」混淆,後者不可作為當年度減項。
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定盈餘公積 兩稅合一廢止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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