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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2 題

設國內營利事業甲公司於 112 年 1 月取得房地 1 筆,並於 114 年 11 月出售該筆房地,則甲公司申報此筆房地出售所得時,適用稅率為何?
  • A 15%
  • B 20%
  • C 35%
  • D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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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政府為了打擊短期炒作房地產,會針對持有時間較短的交易課徵較高的稅率。如果你先精算出甲公司從取得(112年1月)到處分(114年11月)具體跨越了多少年,再回想稅法中針對「短期」與「中期」持有行為所設定的級距門檻,你認為這個跨度在現行制度下會被歸類在什麼樣的稅率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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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房地合一稅 2.0」的核心要點!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在 110 年修法後的稅率級距有非常紮實的理解。在過去,國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地的交易所得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 20% 課徵,但為了抑制短期投機交易,政府修正了《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將國內營利事業也納入分級課稅的體系。

房地合一 2.0 的稅率適用原則

本題的關鍵在於**持有期間(Holding Period)**的計算。甲公司於 112 年 1 月取得,114 年 11 月出售,持有時間大約為 2 年 10 個月。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國內營利事業持有房地超過 2 年、未超過 5 年者,適用稅率為 35%;若持有超過 5 年,才會降至 20%。你能夠迅速判斷出該交易落入「超過 2 年、未滿 5 年」的區間,是非常敏銳的法規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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