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8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非確定他益信託之土地,信託期間之地價稅應納稅額,應與何人之土地合併計算?
- A 受益人
- B 委託人
- C 受託人
- D 土地所有權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地價稅採用累進稅率,目的是為了讓擁有多處土地的人負擔較高稅率。如果某人將土地移轉出去信託,但未來的受益對象是誰都還「不確定」,為了避免這個人藉由信託來分拆資產、降低稅率,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這筆土地應該跟「提供財產的原主人」還是「代為管理的專業人士」合併計算,才最能達成防堵避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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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土地地價稅的課稅邏輯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信託土地的課稅主體,代表你對《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的細節非常有把握。在信託制度中,地價稅通常採取「歸戶課徵」,而當信託屬於非確定他益信託(即受益人尚未確定或不存在)時,稅法為了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信託將土地「化整為零」以規避累進稅率,明文規定應將該土地與委託人(Settlor)在同一個課稅區域內的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這確保了稅基的完整性,也體現了實質課稅原則。
考點精華與難度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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