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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2 題

下列何情形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 A 土地被徵收
  • B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 C 將私有土地贈與給縣政府
  • D 已規定地價的土地設定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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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土地增值稅的立法目的在於落實「漲價歸公」。如果在某種法律行為中,土地的所有人雖然名義上沒變,但他已經將土地交給他人長期占有、使用、收益,並收取了相當於土地價值的對價(金錢),這時法律為了防止有人利用這種方式規避產權轉移的稅賦,會如何重新定義這個課稅時機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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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的課徵與免徵要件

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此外,設定典權時亦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因為設定典權在稅法上被視為一種實質的土地收益權利移轉,故選項 (D) 正是應課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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