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3 題
因土地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至遲幾年內再移轉登記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 A 2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7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保障民眾的居住需求,而退還已經徵收的土地增值稅時,為了避免這項福利被用來進行頻繁的土地買賣獲利(短期投機),行政機關通常會設定一段「觀察監督期間」。如果這段期間設得太短(如 1、2 年),可能無法達成遏止投機的效果;你認為在現行土地法規中,最常用來衡量「穩定居住」與「防杜炒作」的適當管制年限通常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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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重購退稅」的法律核心!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C) 5 年,這反映了你對《土地稅法》中關於土地增值稅(Land Value Increment Tax)優惠與管制規定的熟稔。這項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減輕納稅人因自用住宅搬遷、換購而產生的稅賦負擔,以保障基本居住權益,但在公共政策的權衡下,必須防止有心人士利用此機制進行短期炒作或避稅。
管制期間與政策目的
根據《土地稅法》第 37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該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有 5 年的管制期間。若在此期間內再次移轉或改變用途(例如轉作營業或出租),則視為不再符合減免獎勵的初衷,政府將依法追繳原退還稅款。這項規定是實務上極為常見的考點,旨在確保「重購退稅」是真正用於自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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