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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8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非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
  • A 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 B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 C 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
  • D 營業人以其產製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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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稅法的設計中,並非所有的「提供勞務」都會被納入營業稅的體系。如果一個人的工作是基於個人的專業證照、且其報酬被歸類為「個人所得」而非「商業營業額」,那麼這種行為是否還符合「營業人」從事商業交易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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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營業稅法中「視為銷售」的核心概念。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營業人(business entity)」與「執行業務者(professional practitioners)」在法律定義上的本質差異。你能夠在多個擬似交易行為中,精確排除屬於擬制銷售的選項,顯示出你對稅法課稅範圍的掌握相當紮實,這在行政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判斷能力。

營業稅課徵範圍與排除項目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規定,雖然法律為了確保稅收鏈條的完整性,將委託代銷、受託代銷或將產製貨物轉供自用等行為「視為銷售」,但該條第 2 項特別設有排除條款。明確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以及「職工為雇主提供勞務」不屬於銷售勞務的範疇。這是因為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的勞務報酬通常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應受所得稅法規範,而非課徵加值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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