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8 題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來源,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所得稅
- B 貨物稅
- C 營業稅
- D 菸酒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的財政工具中,有一種稅收是為了讓中央能像「總調度員」一樣,先把全國的一部分稅收收上來,再依照各地財政缺口重新分配;而另一種稅收則是為了回饋生產地或消費地。如果某種稅收已經有明確的比例(例如八成)要直接撥付給縣市,它還需要被放進那個「重新計算分配比例」的中央大池子裡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能精準排除 (D) 選項,顯見對於《財政收支劃分法(Act Governing the Allocation of Government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中「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財源組成有著紮實的認識。在政府財政實務中,這筆稅款是調節區域財政平衡、落實財政公平的核心工具。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法定財源
之所以說 (A)、(B)、(C) 是正確的組成項目,是因為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大水庫主要來源包含:所得稅(Income Tax)總收入之 11%、貨物稅(Commodity Tax)總收入之 10%,以及營業稅(Business Tax)總收入扣除 1.5% 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此外,第 12 條亦規定縣(市)徵起之土地增值稅(Land Value Increment Tax)之 20% 亦需納入。至於 (D) 菸酒稅,雖然第 8 條第 4 項規定其總收入之 20% 分配予地方(18% 分配直轄市及省轄縣市、2% 分配金馬地區),但它在性質上屬於「直接分配」的稅源,並不屬於前述統籌分配稅款的計算範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