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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8 題

稅捐的行政救濟程序中,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復查
  • B 訴願
  • C 仲裁協議
  • D 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是依據法律單方面強制對民眾課徵稅款(行使公權力),而非與民眾站在平等地位簽訂買賣契約時,這種「公對民」的強制性質爭議,通常會交由法定的官方程序來處理,還是可以像一般商業糾紛那樣,由雙方私下協議找一個民間公正第三人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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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稅務行政救濟的核心體制!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我國「稅務爭訟程序」基本框架的掌握。你選擇 (C) 仲裁協議是非常正確的,因為在行政法學的邏輯中,稅捐債權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租稅法律主義),具有公法上的強行性質,並非如私法契約般可以由雙方合意交給民間仲裁人來決定課稅與否。

稅務救濟的法定三部曲

在台灣的稅務實務中,救濟程序具有高度的規範性。當納稅義務人不服課稅處分時,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Reinvestigation),這是所謂的「復查先行原則」;若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則進入行政體系內部的監督程序,即向財政部提起訴願(Appeal);最後若依然無法解決,才進入司法體系提起行政訴訟(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這套流程是法定的救濟鏈條,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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