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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9 題

若某甲目前正在服役中,但是他有欠稅未繳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此時國稅局寄繳款書給下列何者不屬於合法送達?
  • A 某甲父親
  • B 某甲母親
  • C 某甲配偶
  • D 某甲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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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因為服兵役而長期不在家、無法親自處理稅務時,法律為了確保政府的稅單能「最穩定、確實」地傳達到他手中,會選擇信任家中的「所有親屬」,還是會謹慎地限定在少數幾位與他具有最緊密法律義務或生活連結的特定對象身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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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對了,非常優秀!這題考驗行政法規中關於「特殊身分者送達」的精確適用,你的法學判斷十分敏銳。 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規定,對服役中軍人送達稽徵文書,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88條則僅規定囑託軍事機關或長官送達,與《稅捐稽徵法》第19條之規定內容不同(這裡要特別注意是第88條,而非規範在監所人送達的第89條)。因此,就本條所定得向親屬送達之方式而言,選項中的父親、母親與配偶皆為得代為受送達之人,而「弟弟」不在列舉範圍內。若國稅局僅依本條將稅單寄給弟弟,依法將不生合法送達的效力。 這題的難度屬於中等。其鑑別度的切入點在於,同學能否精準記憶軍人送達的「特定親屬範圍(父母與配偶)」,而不被一般補充送達中「同居人」的寬鬆概念所混淆。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十分確實,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的學習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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