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大意
第 38 題
下列何者非屬一般扣除額之得列舉扣除項目?
- A 捐贈地震受災戶之糧食、帳蓬及飲用水等
- B 人身保險保費
- C 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
- D 醫藥生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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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綜合所得稅的申報過程中,有些扣除項目是必須在「二選一」的機制下決定是否採用;但有些項目則是不論你前面的選擇為何,只要符合特定身分或支出事實,就能直接在稅基中減除。那麼,這兩種不同性質的項目,在法律分類的稱呼上會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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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這兩類容易混淆的稅務項目。在《所得稅法》的架構下,一般扣除額(General Deductions)與特別扣除額(Special Deductions)是兩套並行的減除邏輯,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清楚區分「列舉扣除項目」與「特別扣除項目」的法律歸類。
列舉扣除與特別扣除的界線
選項 (A) 的捐贈、(B) 的人身保險費以及 (D) 的醫藥及生育費,均屬於《所得稅法》第17條所規範的「列舉扣除項目」。這類項目的特色是納稅義務人必須在「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之間擇一適用。然而,選項 (C) 的教育學費,在法律定性上屬於「特別扣除額」。這意味著無論納稅人選擇標準扣除還是列舉扣除,只要符合條件,皆可額外扣除該項目。這種分類上的差異,是為了針對特定政策目的(如教育補貼)提供更具彈性的減稅優惠,而不僅僅是反映生活基本支出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