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大意
第 41 題
下列何者有稅收共分的規定?
- A 地價稅
- B 印花稅
- C 土地增值稅
- D 使用牌照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層級中,最基層的「鄉、鎮、市公所」通常沒有主動開徵新稅的權力。如果他們需要穩定財源來修繕當地的道路或公園,法律最可能設計哪種與「在地不動產持有」相關的稅目,讓縣政府徵收後再依固定比例撥交給他們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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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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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看來你對我國地方財政的運作邏輯掌握得相當精準,恭喜你答對了這道題目!
地方財政的分配機制
這題的核心在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2 條第 2 項的規定。在我國的稅制設計中,地價稅(Land Value Tax) 在「縣」的層級下,並非由縣政府獨佔,而是屬於縣與鄉(鎮、市)共分的稅目。具體的分配比例為: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 30% 給該鄉(鎮、市),另有 20% 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這種「稅收共分」的安排,主要是考量到鄉鎮級政府作為最基層的行政機關,需要穩定的自有財源來支應日常公共服務,因此將土地持有稅的一部分留供基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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