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大意
第 45 題
下列何者不是政府發行公債之目的?
- A 籌措施政財源
- B 總體經濟調控
- C 調節國庫盈虛
- D 健全整體稅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發現現行的「稅捐法律」不夠公平或徵收效率低落時,單純向民間「借錢(發債)」這個動作,有沒有辦法改變那些寫在法律裡的徵稅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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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財政工具的本質!這題選 (D) 是完全正確的判斷。在財政學與政府運作實務中,區分「融資手段」與「制度改革」是入門的第一步。
公債的工具性功能
政府發行公債(Government Bonds)本質上是一種信用擴張與跨時融資行為。在實務運作上,當政府需要進行跨代收益的重大建設(如軌道建設)時,會透過發債來籌措財源,讓未來受益的世代共同分擔成本;或是在國庫短期資金收支不平衡時,發行短期債務以調節國庫盈虛。此外,從總體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公債更是總體經濟調控的重要槓桿,政府可透過公共支出與債務規模的調整,來平抑景氣波動並提振內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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