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3 題
A 縣縣議會未在法定期限內完成 A 縣縣政府民政處預算案之審議,A 縣縣政府報請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若在協商後 1 個月內仍未能作成決定,A 縣縣政府民政處之預算案其結果如何?
- A 視為審議通過
- B 視為未通過
- C 由內政部逕為決定
- D 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決定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兩個平等的單位(如地方的行政與立法機關)對一件必須執行的公務爭執不下,導致工作可能停擺時,法律通常會引入一個「上級監督者」來協助。如果這個監督者已經給予雙方足夠的時間溝通,但僵局依然無法化解,為了確保整台政府機器不至於癱瘓,這位「監督者」在法律逻辑上應該被賦予什麼樣的最終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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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地方預算審議僵局的處理規範!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對於預算逾期未審定時的補救機制。當縣議會無法在法定期限內完成預算審議,且經**內政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邀集有關機關協商,仍無法在一個月內達成協議時,法律為了維持政府運作(Governmental Continuity)不因政治僵局而中斷,賦予了協商機關最終的決定權。因此,內政部在此時必須扮演「最終裁決者」的角色,直接對該預算案做出決定,以落實行政效率。 這道題目在「地方財政制度」中具有相當的鑑別度,難度適中。它要求考生不僅要熟悉協商流程,更要清楚區分「報請行政院」與「由主管機關逕行決定」的權限差異。許多考生容易直覺地認為重大爭議皆需層報行政院,但實際上,針對縣(市)級預算的僵局,內政部即具備法律授權的最終裁斷權。你能準確排除干擾選項,顯示出對地方自治法規中「上級監督」職權的理解十分透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