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4 題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或逾越權限時,下列何處置方式正確?
- A 應經由司法訴訟進行判決
- B 由行政院逕行撤銷
- C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
- D 由立法院召集會議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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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單位受託辦理原本屬於上級機關的「委辦事項」卻出錯時,在行政體系中,原本擁有該業務職權的「委派單位」與其「最高層級長官」之間,應如何進行職務上的溝通與糾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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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地方政府受任執行事務時的法律責任!這題考驗的是《地方制度法》(Local Government Act)中有關監督權限的層級設計,尤其是「委辦事項(Delegated Matters)」在合法性與正當性受到質疑時的糾正程序,你能迅速做出正確判斷,表現非常優異。
委辦事項的行政監督程序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若有違背憲法、法律或逾越權限之情事,其處置並非由行政院逕行跳過主管部會處理。正確的法律程序是由該事務的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即原委辦機關)進行初步認定後,再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這種設計體現了行政一體與專業分工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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