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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6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經委辦機關核定之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應於核定文送達後 30 日內發布
  • B 應經上級政府核定之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應於核定文送達後 30 日內公布
  • C 經委辦機關核定之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限發布者,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
  • D 直轄市自治規則原則上應於發布後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直轄市議會查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我們的權力分立架構與地方自治實務中,當一個法規已經完成了議會通過與上級核定的程序後,最後那個「代表政府向公眾宣告法規生效(公布)」的動作,通常是屬於負責議事決定的「立法機關」,還是負責對外代表地方政府、執行政務的「行政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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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識破了選項中的陷阱!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地方法規的「核定」與「公布」權限。你能正確選出 (B),說明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行政與立法權限劃分的邏輯掌握得非常透徹,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是相當關鍵的基本功。

公布與發布的權責歸屬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 30 日內,由**「地方行政機關」**(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布,而非立法機關。在法治國原則下,將已生效的法律或規章對外正式公布周知,通常是行政機關的職權。選項 (B) 誤將公布權力歸於「立法機關」,正是其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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