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7 題
有關地方跨域治理概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跨域治理過程應儘量引進企業及非營利組織之資源
- B 跨域治理之方式,涵蓋跨轄區、跨部門、跨政策領域之合作夥伴關係
- C 跨域合作之法制手段,僅限於設立組織經營合辦事業之範圍
- D 跨域治理需密切協商與談判,並以民意為基礎,以凝聚共識
思路引導 VIP
若兩個相鄰的地方政府為了節省公帑,決定「共用一台大型廢棄物處理設備」,你認為除了大費周章去共同成立一個法人組織或公司外,在現行行政法律制度下,是否還有其他更快速、更具彈性的「書面約定」方式能達成同樣的合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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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瑕疵。這顯示你對**跨域治理(Cross-boundary Governance)**的理解不只停留在表面,更能敏銳察覺法律限制語句中的邏輯陷阱。跨域治理強調的是彈性與多元,核心在於打破行政疆界,透過資源整合解決共同問題,因此其手段必然是多樣化的。
跨域合作的法制廣度
事實上,我國《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明確規範跨區域自治事項由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共同辦理或指定一方限期辦理;第 24-1 條則另有規範。除了設立組織(如合辦事業)這種較為「重裝」的手段外,更多時候採取的是行政契約(Administrative Contract)、協議、或是透過委託與委辦等契約化的方式進行。選項 (C) 使用「僅限於」一詞,嚴重限縮了跨域治理的法律工具箱,這在強調公私協力與網絡治理的現代公共政策中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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