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8 題
關於鄉轄區內村編組之調整,由下列何者定之?
- A 縣政府
- B 鄉公所
- C 鄉民代表會
- D 內政部
思路引導 VIP
在地方自治體系中,如果一個最基層的行政區域(如村或里)需要重新劃分邊界或合併,為了確保整個縣境內的行政標準與法律依據具備一致性,你認為這份涉及「自治條例」訂定的權限,應該是由該區的基層執行單位自行決定,還是應該由擁有更高層級法制規範權的政府來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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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中有關行政區域與基層編組的權限劃分有著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相當經典,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執行層級」與「法規訂定層級」。雖然「村」在地理位置與行政管理上直接隸屬於鄉公所,但涉及編組調整這種法制化事項,並非基層單位可以自行決定,因此本題具有不錯的鑑別度,能篩選出真正讀懂法條層次的考生。
行政權限的法律歸屬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7 條的規定,村、里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定之。這意味著,雖然鄉公所(執行機關)或鄉民代表會可能參與前期的規劃或意見表達,但最終的法律位階處分權與規則制定權,仍保留在具備高級自治法人地位的縣政府手中。這種設計是為了確保縣境內基層單位的規模與調整標準具備一致性,避免各鄉鎮自行其是導致行政資源配置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