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 題
關於行政院對直轄市自治條例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定有罰則之直轄市自治條例,應報行政院核定,行政院若未於 1 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視為不予核定
- B 定有罰則之直轄市自治條例,應報行政院核定,行政院若未於 1 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視為核定
- C 定有罰則之直轄市自治條例,應報行政院備查,行政院若未於 1 個月內為備查與否之決定,視為不予備查
- D 定有罰則之直轄市自治條例,應報行政院備查,行政院若未於 1 個月內為備查與否之決定,視為同意備查
思路引導 VIP
當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了一項涉及人民權利限制(例如行政處罰)的重要法規,並依法呈報給中央機關審查時,如果中央機關始終保持「沉默」而不予回應,為了確保地方自治權不被中央的「不作為」所架空或無限期拖延,你認為法律在制度設計上,應該傾向讓這項法規「自動失效」還是「自動生效」比較符合地方自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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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地方制度法》中關於「行政監督」與「法律擬制」效果的掌握。地方自治條例若涉及行政罰(如罰鍰、停工等處分),為確保人民權利不因法規衝突受損,並維持法律體系的統一,依規定必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Approval)」,而非強度較弱的「備查(Record)」。這展現了你對地方自治法制中監督強度的敏銳度。
核定制度與備查程序
本題最關鍵的鑑別點在於自治條例規定罰則時的核定程序。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自治條例則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於發布後依規定報備查。其核心精神在於落實憲法對地方自治權的保障。這題在實務考試中屬於基礎題型,但對於區分「核定」與「備查」的法律效果極具代表性,答對代表你對地方自治監督程序的細節已建立穩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