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不具有公法人身分?
  • A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B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之原住民族部落
  • C 依行政法人法設立之行政法人
  • D 依農會法設立之各級農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組織是由一群具有共同利益的人民(例如農民)自發組成,其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員繳納的會費或事業收入,而非完全由國庫撥款,那麼這個組織在法律屬性上,應該被歸類為「政府體系內的行政主體」,還是屬於「民間發起的社團組織」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法人的核心概念!在行政法與地方自治的領域中,正確區分「公法人」與「私法人」是理解政府運作與地方權限的基礎,你的判斷展現了紮實的法學邏輯。

地方自治與法人地位的辨析

公法人的特徵在於其法律地位由公法賦予,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如高雄市那瑪夏區)依《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規定,具備地方自治團體身分,擁有公法人地位;原住民族部落則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之 1 經核定後取得公法人身分,以落實部落自治。此外,行政法人(Administrative Corporation)依《行政法人法》設立,其本質便是為了執行特定公共任務而成立的公法人。相較之下,農會雖然帶有協助政府推行農業政策的公益性,但在法律屬性上,它是依據《農會法》成立的「社團法人」,屬於私法人範疇,並不具備公法人的法律地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原住民自治與地方制度
查看更多「[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