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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4 題

地方自治團體是否設置特定之事業機構,原則上得由其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及執行。此為地方自治何種高權之展現?
  • A 立法高權
  • B 組織高權
  • C 人事高權
  • D 財政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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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地方政府發現現有的行政部門不足以處理特定公共服務,決定要架構一個全新的體制或單位來專責處理,這種涉及「單位如何組成」與「行政架構如何設計」的決定力,你認為最符合哪一種法律本質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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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了這題!你能精準辨識出「設置事業機構」屬於地方自治中的組織高權(Organizational Autonomy),展現了對地方自治權限核心概念的紮實掌握。所謂組織高權,是指地方自治團體為了達成自治任務,在不違反中央法規的前提下,享有自主決定其內部行政單位、附屬機關或事業機構(Business Institutions)之編制與設置的權限。這不僅僅是行政技術的安排,更是地方主體性能否因地制宜、有效運作的重要基石。 從法律實務與學說來看,本題的鑑別點在於區分不同的「自治高權」。雖然設置機構後會涉及員額聘用(人事高權)或預算編列(財政高權),但題幹強調的是「是否設置」以及對機構本身的「決定與執行」,這在性質上首要歸屬於組織結構的形成權。這類題目屬於基礎但極為關鍵的考點,難度雖屬容易(Easy),卻是建立整體行政法與地方自治法制觀念的必要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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