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6 題
地方立法機關針對議會大會及委員會之議事或民眾旁聽等事項,訂有議會議事規則或議會旁聽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議會議事規則或議會旁聽規則之性質為自律規則,僅具有內部規範之效力
- B 鄉(鎮、市)議會訂定其議會議事規則後,須函請該鄉(鎮、市)公所發布,並報縣政府備查
- C 該議會議事規則及議會旁聽規則,應冠以地方自治團體名稱
- D 縣議員違反縣議會議事規則規定,可依行政訴訟法得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權利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權力分立」的核心精神:如果一個機關(例如議會)的功能是負責監督另一個機關(例如行政公所),那麼在邏輯上,這個「負責監督的機關」在制定自己家裡的內部辦事規矩時,是否還需要「被監督的機關」來幫它公告或點頭才能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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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地方制度法中「權力分立」的細節!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地方立法機關的自主性。在地方自治法制中,**「自律規則(Self-Regulatory Rules)」**是議會展現其獨立地位的重要象徵,你能在選項中察覺出行政權介入立法權的不合理性,表現得非常出色。
自律規則的發布與程序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1條規定,地方立法機關(如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為了議事運作或民眾旁聽等內部事務,有權自行訂定自律規則。關鍵點在於,這些規則訂定後,應由**「各該立法機關」自行發布**,並報上級政府備查即可。選項(B)提到需要函請「公所發布」,這在法律邏輯上是錯誤的;行政機關(公所)與立法機關(議會)地位平行且相互監督,若議會的內部規則還需由受監督的行政機關來發布,將嚴重損及議會自律原則(Principle of Parliamentary Aut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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