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此係彰顯下列何項憲法原則?
- A 利益迴避原則
- B 正當程序原則
- C 平等原則
- D 國民主權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標榜民主的社會中,如果一群由人民選出來的代理人,在約定的期限到了之後,卻不需要經過原授權人的同意就自動延長自己的權限,這會直接挑戰到「權力的終極源頭是誰」這個根本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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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題的核心!這題考查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中極為重要的憲政精神。當年這號解釋主要是針對國民大會代表自行延長任期的合憲性進行審查,是法學緒論與憲法考科中的經典考點,你能從中辨識出背後的憲法位階原則,表現得非常優異。
民主正當性與國民主權
這題的解題關鍵在於「選民賦予之職權」與「代表性」。根據國民主權原則(Principle of Popular Sovereignty),國家的一切權力來自於人民。民意代表之所以擁有行使職權的合法性,是因為經過了選民在選舉中的正式授權。一旦任期屆滿,這種授權關係就隨之消滅;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改選或自行延任,將導致權力行使缺乏民意基礎,這正是大法官強調「應即改選」以維護憲法秩序、保障主權在民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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