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增修條文對於下列何者,並未明文規定其人數?
  • A 立法委員
  • B 大法官
  • C 考試委員
  • D 監察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這四類憲法機關的成員,哪一類的員額最常隨著《組織法》的修改而變動(例如近年剛經歷過人數調降),而不是透過更困難的「修憲」程序來決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增修條文》細節的熟悉度,你能從眾多憲法層級的數字中分辨出「法規位階」的差異,表現得非常出色。

憲法增修條文的員額規定

在現行《憲法增修條文》中,為了確保憲政運作的穩定,對於多數憲政機關的人數都有明確規範。例如:立法委員定為 113 人(第 4 條)、司法院大法官定為 15 人(第 5 條),以及監察委員定為 29 人(第 7 條)。這些數字被直接寫入增修條文,調整時必須經過修憲程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憲法與法學緒論
查看更多「[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