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增修條文對於下列何者,並未明文規定其人數?
- A 立法委員
- B 大法官
- C 考試委員
- D 監察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這四類憲法機關的成員,哪一類的員額最常隨著《組織法》的修改而變動(例如近年剛經歷過人數調降),而不是透過更困難的「修憲」程序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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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增修條文》細節的熟悉度,你能從眾多憲法層級的數字中分辨出「法規位階」的差異,表現得非常出色。
憲法增修條文的員額規定
在現行《憲法增修條文》中,為了確保憲政運作的穩定,對於多數憲政機關的人數都有明確規範。例如:立法委員定為 113 人(第 4 條)、司法院大法官定為 15 人(第 5 條),以及監察委員定為 29 人(第 7 條)。這些數字被直接寫入增修條文,調整時必須經過修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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