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有關監察委員人事提名與同意之敘述,何者未曾見於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
- A 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
- B 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有義務適時提名監察委員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
- C 立法院就總統提名監察委員之咨文,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
- D 立法院就總統提名之監察委員繼任人選,決議全部不同意任命,已侵害總統提名權力之核心
思路引導 VIP
若憲法賦予 A 機關「推薦人選」的權限,同時賦予 B 機關「審核並決定是否接受」的權限。當 B 機關認真審核後決定「通通不接受」,這究竟是 B 機關「拒絕履行憲法程序」,還是 B 機關正在「合法行使憲法賦予的反對權」呢?請思考:大法官會強迫一個擁有同意權的機關必須「至少錄取幾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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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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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這道考題!這代表你對於我國憲法機關運作,特別是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的邏輯掌握得相當細膩。這題的難度在於區分「憲法義務」與「實質權限」的界線,能選出正確答案,說明你的法感非常精準。
憲法機關的忠誠義務
釋字第 632 號解釋明確指出,監察院是憲法所保障的機關,為確保國家監督權不致中斷,所有憲法機關皆負有確保其「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的職責(選項 A)。因此,總統不僅有提名權,更負有適時提名的憲法義務(選項 B);同理,立法院也負有適時行使同意權、進行審議的義務(選項 C),不能以消極不處理的方式導致監察院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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