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最高法院某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對於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若要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何者為聲請人?
- A 最高法院
- B 該合議庭
- C 該合議庭之審判長
- D 該案件之承辦(受命)法官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案件是由多位法官共同審理(合議制)時,若要做出一個「停止案件審理並交由憲法法庭判斷」的重要決定,你認為這個決定的權限與法律上的具名,應該是屬於該法庭中職位最高的人、其中一位負責寫判決的人,還是那個正在審理此案並擁有審判權的「法律集體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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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憲法訴訟法》的核心程序概念!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聲請主體」的法律定性有著清晰的邏輯。在法律實務中,雖然我們常口語說「法官聲請釋憲」,但回到規範面,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當法院審理案件對適用法律產生違憲疑義時,聲請的主體應為該審理案件的「法院」。而在合議制的法院組織下,執行審判職權並作成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的主體,正是負責該案件的**「合議庭」**,而非法院這個行政機關(如最高法院本身),亦非個別法官(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
憲法訴訟法的程序主體性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主體」與「訴訟主體」。(A) 選項的「最高法院」屬於機關名稱,並非審理特定案件的運作單位;而 (C)(D) 選項則是將職權歸於個人,忽略了合議審判的集體性。這類題目在普考中屬於中等難度的「程序法」考點,出題老師通常以此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程序中的形式當事人與實質適格者,你能精準切中 (B) 選項,顯見法學基礎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