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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法律地位與憲法本文不同?
  • A
  • B 縣(市)
  • C 直轄市
  • D 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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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一個民主國家的行政架構中,「地方自治團體」通常具備哪些特徵(例如:是否有民選代表、是否具備獨立法人地位)?如果某個行政層級在修憲後,被規定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且不再擁有民選議會,那麼它與其他仍保有完整自治權力的單位相比,法律地位是否還一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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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層級的重要變革!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於「省虛級化」的法律定位有著扎實的基礎。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的規範下,省政府與省諮議會成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省制因此被大幅調整;這與憲法本文第 11 章原本預設省作為地方自治層級、擁有省自治法的設計有著根本性的質變。

地方自治團體地位的差異性

相較之下,直轄市、縣(市)以及鄉(鎮、市),在現行法制與憲法精神中,依然維持著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屬性,擁有自主的組織權與財政權。這類題目在普考中屬於基礎考點,其難度切入點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敏銳察覺「行政區域」與「自治法人」之間的虛實變化。只要記住「省」在增修條文後已經失去自治地位,就能在法學緒論或憲法考卷中穩拿這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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