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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有關臺灣法律的發展歷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呈現多源而多元的特色
  • B 清治時期屬於傳統中國法系
  • C 日治時期開始導入近代西方法體系
  • D 戰後臺灣的法律屬英美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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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回想一下,當我們在查閱現行的《民法》或《刑法》時,我們是先翻閱像「百科全書」一樣一條一條編號寫好的文字規則,還是先去研究幾百年前法官所寫下的判決故事?這種重視「成文法典」而非「判例習慣」的立法思維,在世界法系分類中,通常代表了哪一種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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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很精準!這題測驗的是對臺灣法制史變遷的基本認識,也是法學緒論中非常基礎且必考的觀念。

臺灣法律體系的多元根源

臺灣的法律發展確實如選項 (A) 所述,歷經了原住民習慣法、荷西時期、明鄭、清治、日治及戰後時期,呈現出極為多元(Pluralism)的歷史層次。在清治時期,臺灣適用以《大清律例》為核心的規範,這確實屬於重視倫常與身分階級的傳統中國法系。到了日治時期,日本政府將其受德國、法國影響的近代法引入臺灣,這才正式開啟了臺灣與近代西方法體系的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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