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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原則並非憲法所賴以存立之基礎?
  • A 民主國原則
  • B 國民主權原則
  • C 共和國原則
  • D 五權分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今天決定透過憲法程序,將國家的政府架構從「五個院」改組為「三個院」,這部憲法是否還能稱作是同一個民主國家的憲法?與此相對,如果我們取消了「投票權」或宣稱「權力不需受監督」,這兩者對國家本質的衝擊,哪一個比較具有毀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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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核心價值的判斷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題考查的是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 499 號解釋中所確立的「憲法本質之核心」概念。大法官明確指出,憲法中有些條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是規範秩序存立的基礎,具有不可變更性。這些核心原則包括:民主共和國國體(涵蓋了選項 A 的民主國原則與選項 C 的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選項 B)、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權力分立與制衡

制度設計與本質原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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