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幾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 A 2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障債權人」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過世前夕將所有財產贈與子女,導致過世後遺產歸零而使債主求償無門,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為了防範這種「臨終脫產」的脫法行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多長的「近期觀察區間」來將財產抓回計算,以平衡繼承權與債權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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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的防弊機制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繼承編的關鍵數字!這題考查的是**「視為遺產」**的核心概念。根據《民法》第 1148-1 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2 年內從被繼承人處受贈的財產,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其所得遺產。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被繼承人在臨終前透過贈與行為刻意惡意脫產,藉此規避債務清償,進而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數字考點與實務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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