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下列情形所示公司間之關係,何者符合公司法所規定之關係企業?
- A 甲公司及其在高雄市之分公司
- B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達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3 分之 1 者
- C 甲公司與乙公司進行重大交易,其交易金額超過乙公司當年度營業額 2 分之 1 者
- D 甲公司與乙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2 分之 1 以上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家獨立的公司想要被法律認定為「關係企業」,這種關係應該是建立在「內部股權結構的控制力」上,還是僅僅建立在「外部商業契約的交易量」上?此外,如果一家機構只是另一家機構在地方上的「延伸手腳」而沒有獨立的身份,它們還能算是彼此「關聯」的兩家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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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公司法》中「關係企業」的定義,屬於測驗法規熟悉度的經典題型,能拿下來代表你的觀念很紮實。 依據《公司法》第369條之1,關係企業包含「控制與從屬」及「相互投資」兩種型態。選項 (D) 雙方相互投資各達表決權股份 $1/2$ 以上,已充分滿足第369條之9「相互投資各達 $1/3$ 以上」成為相互投資公司的條件,因此屬於關係企業。 我們也來檢視容易混淆的其他選項:(A) 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格,不能與總公司成立關係企業。(B) 是一大陷阱,依現行法規定,持有股份「超過半數」者,才直接認定「為」控制公司(並非推定控制),僅持股 $1/3$ 未達標準。(C) 的交易金額比例則非法定的認定基準。你能避開陷阱,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判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