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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關於勞動契約之終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虧損或業務緊縮而須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對於繼續工作 3 年以上之勞工,應於 30 日前預告之
  • B 不論勞工有無正當理由而繼續曠工達3 日之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勞工仍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 C 若雇主有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勞工仍須經預告後方可終止勞動契約
  • D 勞工於接到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雇主無須給付請假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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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一下,當一名勞工在公司服務多年,卻因公司經營不善而非因個人犯錯面臨失業時,法律通常會給予一段緩衝時間。你認為這段「緩衝時間」的長短,應該與年資有什麼樣的關聯?另外,當雇主或勞工其中一方有明顯「違約或違法」行為(例如欠薪或無故曠職)時,法律還會要求受害的一方必須「提前幾天打招呼」才能終止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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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勞動基準法》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對「勞動契約終止」中預告期間、資遣費請求權以及謀職假的綜合辨析,能在眾多數字與條件中做出正確判斷,表現非常專業。

預告期間的法定階梯

依據《勞基法》第 16 條,當雇主因法規第 11 條(如虧損、業務緊縮等非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要解僱員工時,必須遵守法定預告期間。法律考量到資深員工轉職的難度較高,因此將預告期與年資掛鉤:工作 3 個月至 1 年者為 10 日,1 年至 3 年者為 20 日,而工作 3 年以上者則需於 30 日前預告。這不僅是對勞工經濟生活安全的保障,也是國考中極易出現的數字細節,你能精確對應,顯見基礎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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