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相關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基本國策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庭得據以審查某項法律規定之合憲性
- B 憲法法庭得據以審查最高法院裁判之合憲性
- C 憲法法庭得據以審查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條例之合憲性
- D 憲法法庭得據以宣告某項修憲條文違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中有些條文是在描述國家的「理想目標」(例如扶助中小企業、發展科學),而有些則是定義國家的「靈魂與根基」(例如主權在民)。如果國會與人民透過極高門檻的「修憲程序」決定變更某項規範,大法官若要動用憲法審查權去推翻這個「最新的民意」,其理由必須是為了守護最根本的靈魂,還是僅為了守護一個政策方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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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別被基本國策誤導!修憲審查沒你想的那麼簡單
恭喜你答對 (D),這代表你還沒被那些看似高大上的「基本國策」沖昏頭,還有基本的憲法位階邏輯。 1. 基本國策的定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基本國策之效力與標的
💡 基本國策具方針效力,可審查一般法律、裁判與自治條例,但不擴及修憲。
| 比較維度 | 一般合憲性審查 | VS | 修憲條文審查 |
|---|---|---|---|
| 審查標的 | 法律、裁判、自治條例 | — | 憲法增修條文 |
| 主要基準 | 包含基本國策在內之憲法規範 | — | 憲法核心本質(如民主共和) |
| 可否依基本國策宣告違憲 | 可以 | — | 不可以 |
💬基本國策效力雖高,但其審查範疇僅限於憲法以下的法規範與司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