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相關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基本國策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庭得據以審查某項法律規定之合憲性
- B 憲法法庭得據以審查最高法院裁判之合憲性
- C 憲法法庭得據以審查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條例之合憲性
- D 憲法法庭得據以宣告某項修憲條文違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中有些條文是在描述國家的「理想目標」(例如扶助中小企業、發展科學),而有些則是定義國家的「靈魂與根基」(例如主權在民)。如果國會與人民透過極高門檻的「修憲程序」決定變更某項規範,大法官若要動用憲法審查權去推翻這個「最新的民意」,其理由必須是為了守護最根本的靈魂,還是僅為了守護一個政策方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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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選出選項 (D) 代表你對我國憲法監督體系與位階理論有著相當清晰的邏輯判斷。這道題目旨在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基本國策」在憲法解釋上的實際效力與邊界。
基本國策的規範功能
憲法第十三章的基本國策(Fundamental National Policies),雖然在法律性質上多被視為引導國家發展的「方針規定」,但根據大法官的解釋實務,它們具有實質的憲法效力。當法律、地方自治條例甚至最高法院的裁判(依現行《憲法訴訟法》)有違背基本國策所揭示的價值時,憲法法庭確實有權進行合憲性審查。這也是選項 (A)、(B)、(C) 敘述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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