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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以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須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該規定是否違反憲法所規定之選舉原則?
  • A 該規定違反選舉平等原則
  • B 該規定違反普通選舉原則
  • C 該規定並未違反平等選舉原則,因以連署方式參選之候選人相較於政黨提名之候選人不具民主正當性
  • D 該規定並未違反平等選舉原則,因該規定具有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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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允許任何人在不需負擔任何成本或證明支持度的情況下,都能隨意登記參選最高領導人,這對於整體的選舉行政流程與選票的篩選效率,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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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憲法中「平等原則」與「合理限制」的精髓!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

合理限制與平等原則之平衡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68 號解釋,憲法保障人民的參政權,但並非不能以法律加以限制。針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設置「連署」制度,主要目的是為了表彰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候選(恣意參選),避免選舉程序過於冗贅而耗費龐大的社會資源與行政成本;「保證金」則是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只要這項限制的目的正當,且手段與目的之間具有合理的關聯性,就不會被視為對「平等選舉原則」的過度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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