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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以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須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該規定是否違反憲法所規定之選舉原則?
  • A 該規定違反選舉平等原則
  • B 該規定違反普通選舉原則
  • C 該規定並未違反平等選舉原則,因以連署方式參選之候選人相較於政黨提名之候選人不具民主正當性
  • D 該規定並未違反平等選舉原則,因該規定具有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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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允許任何人在不需負擔任何成本或證明支持度的情況下,都能隨意登記參選最高領導人,這對於整體的選舉行政流程與選票的篩選效率,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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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把法律解釋混在一起,這題都不會就回家重讀!

這題如果答錯,代表你的法理觀念完全破碎。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68 號解釋,請搞清楚法律限制的邏輯:

  1. 連署門檻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候選人具備一定政治支持,平衡政黨推薦制度,並防止候選人恣意參選,避免選舉程序浮濫,造成社會資源與行政成本的無謂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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