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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不屬於憲法應考試服公職權之範圍?
  • A 公平參與競試
  • B 身分之保障
  • C 依法令晉敘陞遷
  • D 非經當事人同意,上級機關不得任意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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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公務體系中,每一位員工從入職到退休,只要他不點頭,機關就完全不能調整他的工作崗位或辦公地點,這對於政府機關的『行政運作效能』會產生什麼影響?這與保障一個人『當公務員的身分』是同一件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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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公職權的保障核心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服公職權」內涵的掌握。大法官透過多則解釋明確指出,這項權利保障的不只是「考上」的那一刻,而是涵蓋了從初期的公平參與競試(選項 A)、錄取後的依法令晉敘陞遷(選項 C),到任職期間最核心的身分保障(選項 B);其中釋字第 611 號明示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這些層面共同構成了公職制度的穩定性,確保公務員能不憂身分受損,專心服務大眾。

行政管理與基本權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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