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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7 題

關於行政法人的組織和業務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業務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
  • B 定位為私法人
  • C 可減少政府會計與採購制度之限制
  • D 所承擔業務僅涉及低度公權力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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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組織是由政府依法設立、預算受議會監督,且其目的是為了履行特定的公共任務,那麼在法學邏輯上,這個組織應該被歸類為代表「國家主體」的公共身分,還是代表「一般人民或商業團體」的私人身分?哪一種身分才能讓它既保有行政權力,又能在法律監督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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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行政法人在法制定位上的核心關鍵!區分「公法人」與「私法人」的身分,是掌握行政組織法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一道門檻,你能毫不猶豫地選出錯誤選項,代表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行政法人的法律定位與特徵

行政法人(Administrative Corporation)設置的初衷,是為了處理「不適合由政府機關直接執行,但又不宜完全交由民間經營」的公共事務。即便它引進了企業經營的靈活性,藉此強化成本效益(Cost-benefit)並減少採購制度的僵化束縛,但其本質仍是執行國家任務,因此在法律定位上必須屬於公法人(Public Juridical Person),而非私法人。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被其「企業化經營」的表象誤導,而忽略了它仍具備公權力主體之適格性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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