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5 題
下列何者不包含在地方制度法的內容中?
- A 地方自治機關
- B 地方自治選舉
- C 地方公民投票
- D 地方財政收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我們要了解一個地方政府「如何設立部門」或「錢從哪裡來」,我們會翻閱《地方制度法》;但如果我們是要了解全體國民(含地方居民)行使「直接民權」的具體流程與技術細節,法律通常會傾向於將這種「投票程序」歸類在與政府架構法規不同的專門法典中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體系的分際!這道題目主要考察的是對《地方制度法》規範範疇的認知。雖然該法第 16 條確實提到了地方居民有行使「創制、複決」的權利,但這僅屬於原則性的宣告;實務上,關於地方公民投票(Local Referendum)的提案門檻、投票程序與具體執行細節,是由專門法律《公民投票法》以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自治條例來規範,而非規範政府架構的《地方制度法》。
法律規範的核心重點
在行政法規的體系中,《地方制度法》被視為地方自治的「基本組織法」,其內容涵蓋了地方自治機關(行政與立法機關的權限)、地方自治選舉(如縣市長、議員的選舉規範)以及地方財政收支(Chapter 4 專章論述)。這三者共同建構了地方政府運作的骨架。反觀公民投票,它屬於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的程序,具有高度的獨立性與程序性,因此在立法體例上會另設專法。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權利來源」與「程序法典」的差異,屬於難度中等偏易的基礎題,能答對代表你的法律框架感相當紮實。